关务合规|原产地证书非签证机构签发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及合规建议
案例导读
原产地证书不仅是商品的“出身”证明,更是国际贸易中享受关税优惠、市场准入等特权的重要依据。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都会对原产地证书作出专门的规定,要求对适用优惠关税的商品必须出具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因此,企业申报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一定注意审查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否为原产国指定机构签发。
典型案例
货主和报关公司因原产地证书非国外签证机构签发被海关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9日,货主单位B公司委托报关公司C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鲜榴莲,申报原产国为泰国,申报数量共计12960千克,申报价值人民币479520元,并提交了编号为E2022-0320879的泰国原产地证书。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原产地证书并非泰国签证机构签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0.543536万元。1
【海关处罚】
海关认为,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对B公司和C公司分别罚款3.2万元。
【案例评析】
《进出口关税条例》(2024年12月1日被《关税法》废止)第九条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第十条规定,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并申明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泰国只有商务部才可以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其他机构只能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本案中,B公司及C公司向海关申报适用协定税率,但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却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签发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B公司及C公司均未认真审查原产地证书是否属于优惠原产地证书,导致不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按协定税率缴纳税款,造成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后果,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
合规建议
原产地证书是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文件,进出口企业申报时一定要对原产地证书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原产地证书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正确性。以免因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引发不必要的海关法律风险。
注:1参见勐腊关缉违字〔2024〕73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